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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贝母 Chuanbeimu
《神农本草经》
为百合科植物川贝母(FritillariacirrhosaD.Don),暗紫贝母(F.unibracteataHsiaoetK.C.Hsia),甘肃贝母(p.przewalskiiMaxim.)或梭砂贝母(F.delavayiFranch.)的鳞茎。前三者按不同性状习称“松贝”和“青贝”;后者称“炉贝”。主产于四川、云南、甘肃等地。夏、秋二季采挖,除去须根,粗皮,晒干,生用。
性味归经:苦、甘,微寒。归肺、心经。
功效:清热化痰,润肺止咳,散结消肿。
应用:
1.虚劳咳嗽,肺热燥咳。
本品性寒味微苦,能清泄肺热化痰,又味甘质润能润肺止咳,尤宜于内伤久咳,燥痰、热痰之证。治肺阴虚劳嗽,久咳有痰者,常配沙参、麦冬等以养阴润肺化痰止咳;治肺热、肺燥咳嗽,常配知母以清肺润燥,化痰止咳,如二母散(《急救仙方》)。
2.瘰疬、乳痈、肺痈。
本品能清化郁热,化痰散结。治痰火郁结之瘰疬,常配玄参等药用,如消瘰丸(《医学心悟》);治热毒壅结之乳痈、肺痈,常配蒲公英、鱼腥草等以清热解毒,消肿散结。
用法用量:煎服,3~10g;研末服1~2g。
使用注意:不宜于乌头类药材同用。脾胃虚寒及有湿痰者不宜用。
古籍摘要:
1.《神农本草经》:“主伤寒烦热,淋沥邪气,疝瘕,喉痹,乳难,金疮,风痉。”
2.《本草会编》:“治虚劳咳嗽,吐血咯血,肺痿肺痈,妇人乳痈,痈疽及诸郁之证。”
3.《本草汇言》:“贝母,开郁,下气,化痰之药也,润肺消痰,止咳定喘,则虚劳火结之证,贝母专司首剂。”
现代研究:
1.化学成分:均含多种生物碱,如川贝母含青贝碱,松贝碱甲和松贝碱乙,还含川贝碱和西贝素。暗紫贝母还含松贝宁及蔗糖,甘肃贝母含有岷贝碱甲、岷贝碱乙;梭砂贝母含有白炉贝碱,炉贝碱。
2.药理作用:贝母总生物碱及非生物碱部分,均有镇咳作用;川贝流浸膏,川贝母碱均有不同程度的祛痰作用。此外,西贝母碱还有解痉作用;川贝碱、西贝碱有降压作用;贝母碱能增加子宫张力;贝母总碱有抗溃疡作用。
3.临床研究:川贝、制甘遂末,大枣煎汤送服,或装胶囊,治疗肝硬化腹水36例,总有效率为86.1%(《辽宁中医杂志》,,9:29);川贝粉,每日按每公年体重0.1g分3次服用,治疗婴幼儿消化不良有确效(《黑龙江中医药》,,3:38);川贝母与炒黑白芝麻油调敷可治乳头皲裂(《浙江中医杂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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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约公元前~前)卫国人,战国中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吴起的变法活动给予他深刻的影响,因此他“少好刑名之学”(法家学说),到秦国后,在秦孝公支持下,进行变法,终于使秦国“乡邑大治”,“国以(此)富强”,一跃成为战国时期强盛的大国。
商鞅变法是当时各国变法运动中比较彻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与当时的儒家思想是对立的。他指责“儒学”为“虱子”,他说:“礼乐”、“诗书”、“仁义”、“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就会“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农战》)。敌人一来,国土就必被侵削;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他同时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画策》)的奴隶主贵族和儒生,必除之而后快。而当他们利用“诗”、“书”作为“以古非今”的舆论工具,企图进行反对活动的时候,商鞅则坚决主张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打击和镇压。商鞅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特别重视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革新变法的人才。他提出:“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所谓“游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满脑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识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们摇唇鼓舌,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商鞅认为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商鞅要培养和提拔的“耕战之士”,就是那些在进行封建兼并战争和发展封建经济中对新兴地主阶级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商鞅认为对待这样的革新分子则必须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则大胆地培养、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不切实际的“浮学”。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纲领。“壹教”的实质就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教育,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商鞅认为:“壹教则下听上”(《赏刑》)。他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字分》)。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阶级的生命,治理国家的根本,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论,不听;不符合法令的行为,不赞扬;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论、行动必须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为标准。
为了使“法治”教育能够贯彻执行,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新兴地主阶级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死亡的情况,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可见商鞅对树立法家对教育的领导是十分重视的。商鞅为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强调“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视了学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专业的教师和文化知识的传授,这是违背文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他对旧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简单粗暴的政策,这也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商鞅为了使秦国富强,他把农战作为治国之要。他奖励农战,主张加强农战教育。他说:“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慎法》)。
在教育途径方面,商鞅重视在通过农战的实际斗争中,锻炼和增长人们的才干。并认为人们的智谋是在长期的作战中成长起来的。这些均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所实施的“法”教和奖励“农战”的政策,却包含着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的一面。
韩非(约公元前~前)战国末期韩国人,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为秦王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主义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
韩非总结了战国前期和中期阶级斗争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五蠹》),是造成祸乱的重要原因。并认为当时的“私学”和统治者是“二心”的。这种“私学”是新兴地主阶级实行“法治”的绊脚石。因此他断然主张采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的措施,即禁止办私学的人的行动自由,禁止言论和结社的自由。
韩非猛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特别是反对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学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礼、乐、诗、书”的教条和“仁、义、孝、悌”的道德准则都是“愚诬之学”,“贫国之教”,“亡国之言”,是致使国贫兵弱,乃至亡国的根源。在韩非看来,其他学派的理论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是非不分,统治者如果兼听他们的意见,就必然引起乱子。因此,韩非主张禁止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乱人心的学说,而定法家于一尊。特别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思想的影响,要对他们的思想实行严格的统制。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利益的,它是一种进步的思潮,对建立地主阶级的统一政权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阶级反动性的一面,即对劳动人民实行思想统制的愚民政策。韩非的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的思想,对文化教育的发展,对学术流派的繁荣也是极为不利的。
韩非主张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愤》)。这些“智术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坚决实行法治路线的革新人物,并且是积极拥护“耕战”政策而为它进行斗争的战士。韩非对“智术能法之士”必须具备的品质和能力做了详细的阐明:1、这种革新家必须是一个忠于封建国君“北面委质,无有二心”的人,并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有度》),一心一意为封建主义国家效力的所谓“贤臣”,“良将”。2、这种革新家应该具有“远见而明察”,“强毅而劲直”(《孤愤》)的品质。就是说他应该在思想上具备进步的历史观和变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有坚定地执行法治路线的坚强毅力和刚直的品质。
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意思是说要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他的“以法为教”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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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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