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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能力丧失”在保险中一般通过“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6BasicActivitiesofDailyLiving,简称“6BADL”)进行判断,具体见表:
那么为什么是这6项呢,他的根据在哪里呢,我们先来看一看,临床医学对人体生活活动能力的评估测定内容。
临床医学上的定义:
日常生活活动(ADL):是指人们每天在家居环境中和户外环境里自我照料的活动。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是指人们为了维持生存以适应生存环境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活动。
日常生活活动ADL包括BADL和IADL。
BADL(BasicADL):医院里每日所需的基本运动和自理活动。其评定结果反应个体粗大运动功能,适用于较重的残疾,一般在医疗机构中使用。所以称之为基本的ADL。
IADL(InstrumentalADL):是指人们在社区中独立生活所需的高级技能,如:交流、家务劳动等,需要使用各种工具,所以称之为工具性ADL。
对个体进行生活活动能力评定目的:
(1)确定个体在ADL方便独立的程度如何
(2)结合评定结果分析,拟定合适的目标,确定治疗方案
(3)过程中进行治疗效果评价,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判断预后
(5)通过结果反馈,增强患者和治疗师的信心。
以下是临床上常用的评估量表:
(B表和F表,如下)
FIM的评分标准
Barthel指数评定等级和FIM评定量表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barthel没有认知功能评定,不能直接凸显出患者认知功能情况。
联系:两者都有自理能力、括约肌控制、转移、行走的评定。
从以上临床医学中,保险行业协会与医师协会进行了评定和筛选,选出了相对基本的6项生活活动能力,作为保险条款的约定赔付依据。
星保猿从行业协会文件和多家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了解到,在重疾险中"自主生活能力丧失”:
一是作为对各保障疾病的评判标准和理赔条件。
例如“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神经系统相关疾病,重症一般要求“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6BADL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中症或轻症一般要求“部分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6BADL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二是作为一种单独的保障疾病--“独立能力丧失”,与其他保障疾病相并列。
年有相关报告中曾简述了“独立能力丧失的设置问题”指出其作为一个独立病种予以承保可能会造成的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问题,两年过去,该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近年来不少重疾险产品将"独立能力丧失”作为一个独立病种纳入保障范围。然而,对于“独立能力丧失”这一承保疾病来说,常用定义为“指疾病或外伤造成被保险人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完全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必须是永久性的”,小部分公司将6BADL的标准提高到“四项或四项以上”或“五项或五项以上”。
因此,若“独立生活能力丧失”要求三项或三项以上,则与其他以6BADL为理赔标准的病种形成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问题。
若“独立生活能力丧失”要求“四(五)项或四(五)项以上”,则未免过于严苛,形成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星保猿及行业内人士均建议在重疾险承保疾病中不单独设立病种“独立能力丧失”,而是将其以“自主生活能力丧失”的方式作为其他各疾病的理赔条件。
再者,由前文述,大部分重疾险产品在对“自主生活能力丧失”进行设置时,均是重症满足6BADL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轻症满足6BADL的二项或二项以上。尽管6BADL对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来说是个“万能"的标准,但面对部分运动,活动功能损伤为主的疾病,其应当进一步明确。
如部分公司在“多发性硬化”、“神经白塞氏病”、“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脊髓血管病后遗症”等承保疾病中选定了6BADL中与此类疾病相关性更强的被认为对生活质量影响更大的“移动”与"进食”,任意一项无法独立完成,即可申请理赔。使得理赔操作更加清晰明确。
此外,6BADL的评判标准在面对一些认知功能障碍相关疾病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等其仅依靠6BADL作为理赔条件无法很好衡量认知功能障碍,因而年《规范》将“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linicalDementiaRating,以下简称“CDR”)引入上述两疾病的判定中,更为人性化。
然而,还有一些疾病,其躯体残疾状况和认知功能障碍的发生及严重程度无明显相关性亦当引入CDR和6BADL同时作为评判标准,如“多发性硬化”等,在此不多说。
本文旨在让学习保险的同学,对保险中6BADL有个更全面的认知,也希望后续的保险条款设计更加人性化,真正让老百姓理赔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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